行政会完成讨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细则》行政法规草案。
配合第16/202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法律制度》规定,特区政府制定本法规,并废止第5/2003号行政法规《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规章》以及第18/2003号行政法规《特别逗留证》。
新法规除引入相关的规定外,增加和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 规定行政当局处理逗留特别许可及居留许可申请的期间;
- 将获批给逗留期后出入境证件有效期尚须具备的最短期间提升至九十日;
- 增设在公共实体间合作活动范围内提供服务、履行仲裁员职务、在政府间或区际合作范围内履行代表职务,以及传统商贩的逗留特别许可;
- 调整居留许可有效期和续期规定,特别是取消现行制度中居留许可有效期届满后的一百八十日内仍可办理续期之规定,明确居留许可因有效期届满而失效,并为此设立续期的过渡性安排。
行政法规将与第16/2021号法律同于本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