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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入境法律制度及其施行细则将于2021年11月15日生效

新出入境法律制度及其施行细则将于2021年11月15日生效

第16/202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于2021年8月5日获立法会细则性审议通过,其后于8月16日公布。配合该法律而制定之第38/2021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细则》于今日公布。上述法律与行政法规,将于2021年11月15日同日生效。

上述新行政法规所规范的内容包括:给予澳门特别行政区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的行政程序,护照及旅行证件以外为出入境管控效力获接纳的其他文件,出入境证件的最短剩余有效期,逗留特别许可的制度,以及居留许可及延迟续期两项较重要的费用。

相对于原有规定,新行政法规增加和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规定行政当局处理逗留特别许可及居留许可申请的期间;
  2. 将获批给逗留期后出入境证件有效期尚须具备的最短期间提升至九十日;
  3. 增设在公共实体间合作活动范围内提供服务、履行仲裁员职务、在政府间或区际合作范围内履行代表职务,以及传统商贩的逗留特别许可;
  4. 调整居留许可有效期和续期规定,特别是取消原有制度中居留许可有效期届满后的180日内仍可办理续期之规定,明确居留许可因有效期届满而失效,并为此设立续期的过渡性安排。

就新法的重点修改内容,以及出入境、逗留及居留方面的相关规范和行政手续,治安警察局将适时作进一步公布。请关注本局网页、微信号等资讯平台的相关资讯发布及宣传。

第16/2021号法律第一百零一条中关于非居民拟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期间拥有适当维生资源的评估标准,运输经营人和酒店场所经营人以安全方式向治安警察局传送资讯的规范,连同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第四十二条规定之相关行政费用和减免条件,以及第四十五条所指的印件、凭证及表格的专用式样,均会透过行政长官批示予以订定。其中,有关维生资源评估标准之批示已于今天公布,其他事宜则将适时公布。

为有效落实新法,治安警察局已开展内部培训,使人员及早熟知新规范;亦与相关部门、机构和业界进行宣讲和做好沟通对接。续后,将会继续透过各种不同渠道,向公众、政府部门、业界等不同对象作出宣讲,加深大众对出入境新制度和新法规的认知,提高识法守法的意识。随着新法生效,治安警察局定当秉持依法执法的理念,竭力预防和打击出入境事务范畴的违法行为,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澳门继续成为宜居、宜游的安全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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