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危险品监管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立法会审议。
随着本澳社会快速发展,各行各业使用的危险品种类日趋繁多,对社区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为解决现时部分危险品没有专有规范监管问题,现经咨询业界和公众的意见,以及参考内地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特区政府制定了《危险品监管法律制度》法案。
法案旨在订定监管危险品和预防危险品在持有、制造、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时可能发生严重意外事故的一般法律制度,不影响现行规范各类危险品的专有法律法规的继续适用。
法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监管及预防体系。透过预先知悉机制以及就须遵守的适当安全条件发出具体指引和建议等措施,实现监管及预防相结合的监察制度。
二、设置职权架构及咨询机构。订定具职权公共当局负责执行危险品监管及预防体系,并设立危险品咨询委员会,就危险品的政策及宣传教育等工作提出建议及意见。
三、明确危险品用户的义务。法案订明危险品用户须对危险品各环节承担相应的义务。
四、设立受管制储存区制度。法案建议特定的公共实体或符合条件的私人实体可设立、管理及经营受管制储存区,行政长官亦将透过批示订定某类危险品必须存放于受管制储存区。
五、完善危险品资料库。保留并进一步充实已根据第51/2017号行政长官批示建立的危险品资料库,扩大掌握危险品的储存、运输及使用等情况。
六、赋权公共部门采取防范性措施。法案赋予公共实体介入的职权,如出现可能造成严重意外事故的迫切风险时,具职权的公共部门可采取移离、隔离或中和危险品,以及保全性扣押等针对性措施,藉以及时消除及减低风险。
七、制定处罚制度。法案建议新增“持有、生产或使用禁用危险品罪”,并引入违令罪,行政违法行为则按其性质可被科处澳门元两千元至五十万元罚款,如属法人,罚款则可提高至澳门元一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