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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习社性侵案 中院裁定嫌犯须即时入狱


自2020年10月5日开始,嫌犯在某补习中心担任兼职补习老师。在10月期间,嫌犯在上述补习中心与学生温习功课时,曾先后数次趁机触摸四名7岁到8岁的女学生的隐私部位。受害女学生将上述情况告知补习中心负责人而揭发事件。初级法院经审理上述案件后,裁定嫌犯触犯澳门《刑法典》第166条第4款a项结合第164-A条所规定和处罚的七项对儿童的性侵犯罪,每项判处9个月徒刑,数罪并罚,合共判处嫌犯1年6个月徒刑的单一刑罚,暂缓2年执行上述刑罚,条件是嫌犯于缓刑期间须附随考验制度,接受社工的跟进,并分别向第一和第三被害人支付1万澳门元和1万2千澳门元的赔偿。检察院不服,认为不应该暂缓执行嫌犯的刑罚,而应判处实际徒刑,因此针对上述裁判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

合议庭指出,嫌犯作为补习老师,在补习中心为四名7岁到8岁的女学生补习期间作出性侵行为,该罪行所要求的一般预防的程度甚高。虽然嫌犯犯案时未满18岁,为初犯,愿意坦白及毫无保留地承认指控,且认罪态度良好,然而,考虑到社会大众对事件的厌恶程度,合议庭认为仅对事实作谴责并以监禁作威吓并不足以实现处罚的目的。

综上分析,合议庭裁定检察院上诉理由成立,决定立即执行嫌犯被判处的1年6个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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