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19年12月29日从香港运送“可卡因”至澳门贩卖而于2020年11月27日被初级法院裁定触犯一项不法贩卖麻醉药品罪,判处8年徒刑。甲不服而上诉至中级法院,该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的裁判中确认了前述裁判。甲仍不服,认为量刑过重,因而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合议庭指出,考虑到不法贩卖麻醉药品罪的刑幅,结合法律规定的确定刑罚份量的标准,以及澳门法院在类似案件的量刑方面一直以来所持的立场,本案中所科处的刑罚并没有任何可指责之处。
然而,合议庭指出本案还有一个方面需考虑,那就是,在初级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裁判中,确定甲自2019年9月开始从事不法贩卖毒品的活动,其最终于2019年12月29日在现行犯情况下被拘留。另外,亦认定甲在被拘留前两日(2019年12月27日)作出的事实触犯一项不法贩卖麻醉药品罪,其因该行为于2020年9月10日在另一案件中被判处9年6个月徒刑(裁判已转为确定)。合议庭认为,之前所进行的程序步骤相当不理想,本应按照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15条及后续数条的规定适时将两案合并,但却对甲进行了两次侦查,提出双重控诉,之后又进行了两次审判并作出两项独立的有罪裁判。合议庭认为必须裁定上述情况是否能够或应当予以维持并产生相应法定后果,或须在适当时刻根据澳门《刑法典》第71条和第72条所规定的犯罪实质竞合之处罚规则作出数罪并罚。对此,合议庭指出,甲是出于同一犯罪决意作出两案中的犯罪行为,甲在2019年12月27日作出的行为,属于其在本案所实施之行为的组成部分。对甲被科处的两项单项刑罚作并罚是一种与刑事诉讼程序本身目的不相容的解决办法,甚至与刑事诉讼法中不得重复审理的基本原则相悖。然而,考虑到另一案的裁判已转为确定,而《刑法典》第72条第2款中关于已确定裁判的规范仅涉及对嗣后知悉的犯罪实质竞合的处罚,对本案的情况没有作出规范,针对此“法律空白”,合议庭认为应类推适用该规定来填补,忽略在另一案的裁判已转为确定的事实,以便将甲在该案内被判刑时所基于的于2019年12月27日发生的事实视为于本案中所实施之行为和犯罪的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上,考虑到澳门《刑法典》第73条规定,裁定甲触犯一项不法贩卖麻醉药品罪。
综上所述,合议庭基于甲在两案中所实施的行为,裁定其触犯一项不法贩卖麻醉药品罪,判处其9年6个月徒刑,并扣除已服徒刑的时间。
参阅终审法院第66/2021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