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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信托法》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信托法》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交立法会审议。

为发展现代金融产业,完善营商环境,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的融合发展,尤其是建设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需要建立一套实用、灵活及具操作性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为此,特区政府制定了《信托法》法律草案,以填补法律上的空白。

法案以澳门特区的民事法律体系为基础,订定信托关系的一般制度及基本原则,包括信托的概念、信托的设立和消灭、信托财产的定义、受益人的保障及继承法的规定等。

此外,法案对受托人的条件及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建议仅七种实体可成为受托人,分别为信用机构、金融公司、财产管理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退休基金管理公司及按特别法获许可从事信托业务的实体。

受托人在进行信托活动时负有相应的义务,如不履行,须对信托财产或受益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负责。

信托制度除了为社会大众及投资者增加一套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财产规划工具外,也为业界从事金融业务时所需的财产相互独立及风险隔离功能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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