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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早上1时起搭机由澳往外地或由内地来澳人士均须出示7天内核酸阴性检测证明

第204/A/SS/2021号公告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下称“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新冠肺炎的疫情,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2条及第14条的规定要求,自2021年11月24日早上1时起: 1) 所有拟由澳门出境登上民用飞机前往外地的人士,须出示包括采样日的7天内核酸阴性检测证明;2) 废止第124/A/SS/2021及165/A/SS/2021卫生局公告。​违反者除可能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尚可被采取强制隔离的措施。

同时,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及第131/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1及第2款的规定要求,自2021年11月24日早上1时起:1) 所有由中国内地前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士,须在登上前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飞机前出示采样日后7天内符合卫生当局要求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未能出示的非澳门居民可被拒绝入境;2) 废止第140/A/SS/2020及第173/A/SS/2020号卫生局公告。违反者可能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此外,应变协调中心强调,离境旅客除应遵守上述要求外,还应留意目的地城市的个别要求,如目前由澳门往北京仍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阴性检测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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