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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裁定“永利”在“多金”案中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永利渡假村(澳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利”)为澳门娱乐场幸运博彩的承批公司。多金娱乐一人有限公司(下称“多金”)经“永利”的许可及同意,成为了“永利”旗下永利娱乐场中的娱乐幸运博彩中介人,并在其中开设了一名为“多金贵宾会”的贵宾厅。2015年6月,赌客甲将价值6,000,000.00港元的现金码存入“多金贵宾会”。从2015年9月开始,甲多次前往“多金贵宾会”要求提取所存放的现金码,均被“多金”拒绝。甲遂针对“多金”及“永利”向初级法院提起通常诉讼程序,请求判处他们以连带方式向其返还价值6,000,000.00港元的筹码,或支付相等金额的款项,附加自2015年9月21日起直至完全支付为止以9.75%的法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初级法院在2017年12月21日透过判决裁定诉讼理由部分成立,判处“多金”满足原告所提之请求,却开释了“永利”。甲及“多金”均针对上述裁判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1日裁定“多金”上诉败诉,并改判“永利”与“多金” 连带向原告支付6,000,000.00港元的款项及相应利息。“永利”不服,针对上述裁判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

合议庭首先指出,幸运博彩经营的批给属于一种行政合同,其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和其他债务等事宜,以及博彩承批公司与博彩中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都必须受相关合同的条款和适用于该等合同的一切行政法例的规范(第16/2001号法律、第26/2001号行政法规、第6/2002号行政法规)。本个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解释第6/2002号行政法规第29条及其与第16/2001号法律第23条第3款之间的关系。这两条文的设立均参考了规范赛马博彩经纪人之活动的第245/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中的有关规定(第5条及第18条)。第6/2002号行政法规第29条不应被理解为是对第16/2001号法律第23条第3款之规定的重复、解释或补充,正如不能将第245/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第5条及第18条设立的规则相混淆。倘认为第6/2002号行政法规第29条只是第16/2001号法律第23条第3款的“补充性”规定,从而认为条文中提及的责任仅仅且单纯是一种博彩承批公司向政府承担的责任,那将是对澳门《民法典》第8条规定的解释规则的公然违反,亦忽略了有关条文的上下文背景。另外,根据《行政违法行为的一般制度》第3条第3款、第9条及《刑法典》第123条第2款规定,可见“主观要素”在行政违法行为的实体制度中是具有重要性,倘认为根据第6/2002号行政法规第29条规定,承批公司仅向批给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关观点会因违反了“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的个人化”规则而变得不合理。合议庭认为,第6/2002号行政法规的第29条的目的旨在强制规定博彩承批公司就其博彩中介人所开展的活动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不论是否构成任何行政违法,都具有行政法性质,而其适用范围也仅限于博彩中介人为博彩承批公司的利益而在赌场内所开展的典型活动。事实上,博彩批给具有显着的“公共”特性,并且基于其自身性质而关乎到“大众利益目标”的实现。难以理解博彩承批公司如何可以将一项包含在批给范畴内的业务交给其专门为此目的而聘用的其他实体去从事,却又不用为这些实体在开展这些业务时可能造成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分析,合议庭裁定上诉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45/2019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