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行政法规草案。
特区政府为推进公共行政改革,落实优化及重新整合自治基金的政策,制定本行政法规草案,将“文化基金”与“文化产业基金”(下称“文产基金”)合并成为“文化发展基金”(下称“基金”)。
基金将统一负责资助文化艺术领域的活动和项目,包括: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支持保护文化遗产、推动经济适度多元和支持企业发展文化产业等。
基金属具有行政及财政自治权的公法人,由社会文化司司长监督,其组织架构与原来文产基金的设置基本相同,包括设有信托委员会、行政委员会和监事会,附属单位由一个厅和四个处组成,较现时的文产基金减少了一个厅级单位。
人员方面,属文产基金现职的人员,以及在文化局内负责处理文化基金相关资助工作的人员将转入新的基金。
行政法规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