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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文化发展咨询委员会》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文化发展咨询委员会》行政法规草案。

为落实精简咨询组织架构的施政方针,特区政府透过本行政法规合并 “文化咨询委员会”和 “文化产业委员会”,设立“文化发展咨询委员会”(下称“委员会”)。

委员会为特区政府在制定文化领域政策、策略及措施的咨询组织,由社会文化司司长担任主席,设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一名代表,公共部门领导代表由原来十一名精简为三名,包括:文化局局长、文化发展基金主席及旅游局局长。在文化范畴的专业人士、学者及公认具功绩、声誉及能力的社会人士则由原来两委员会共四十九名缩减至最多二十名。委员会成员由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委任,任期为两年,可续期。

委员会以全体会议及专责小组的形式运作,由文化局负责提供技术及行政支援。

行政法规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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