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立法会审议。
随着澳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环境面临各种压力,部分城区建筑物老化的问题日益严重,特区政府一直致力构建符合本澳社会实况的都市更新制度,并在二零一九年下半年就《都市更新法律制度》进行公开咨询。
在总结公开咨询的结果及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特区政府草拟了《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法案以“旧楼重建”作主轴,针对性地解决本澳楼宇重建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及法律上的限制,同时兼顾多栋旧楼合并发展的情况,力求以务实的方式逐步推进落实都市更新的工作。
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收集旧楼重建的意向
推进旧楼重建,大部分业权人的意向是展开所有重建工程的前提和基础。法案建议有意推动重建的业权人在前期收集重建意向阶段,须具备经适当注册的专业人员或公司编制的重建方案草案,当中须包括依法编制的工程计划草案拟本及预计的重建负担款项。
2. 设定重建业权百分比
法案建议楼龄满三十年但未满四十年的旧楼,启动强制参与重建程序的最低业权百分比为百分之八十五;楼龄满四十年的旧楼,启动强制参与重建的最低业权百分比为百分之八十;如果楼宇属残破或危害公共卫生及人身安全而被主管实体命令拆卸,须取得百分之六十的业权人同意。
3. 重建协议及委任合同
法案规定同意重建的业权人需以重建方案为基础,以公证书的方式订立重建协议,订明重建费用的分摊及重建后独立单位的分配方案,有关的协议须作物业登记。
另外,业权人亦可按照法案的有关规定签署委任合同,授权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执行重建所需的各种行为。
4. 强制参与重建的必要仲裁
法案建议在达到法定的重建业权百分比后,若透过其他方式或手段无法取得剩余业权人的同意时,则透过必要仲裁程序强制他们参与重建。针对有关的仲裁裁决,可以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该诉讼程序具紧急性质。
5. 豁免印花税及登记公证手续费
为配合法案关于重建协议及物业登记的规定,法案建议在符合条件下可获豁免因重建的相关行为而产生的各类印花税和公证及登记手续费。
6. 其他特别规定
为确保重建能顺利进行,法案因应重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阻碍重建的情况,尤其对重建款项的使用、重建费债权的优先受偿、批租地的土地利用期限等事宜作出了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