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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因公共利益而对公开招标不作出判给并没有违法


2020年12月7日,社会文化司司长对《为文化局辖下公共图书馆供应2021至2023年度报纸》的公开招标作出不判给的决定。甲公司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司法上诉。2021年6月10日,中级法院合议庭认为上诉人之标书违反公共利益,裁定上诉败诉,维持被上诉决定。

甲公司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其在报价时严格遵守被上诉实体所订定之规定,所有内容均依照《招标方案》及《承投规则》订定,上诉人之报价并无涉及违反或抵触任何《招标方案》或《承投规则》之规定,但被上诉实体却完全没有考虑以上所指之理由,仅单方面以维护公平性及公共利益为借口作出不判给决定,无疑是过分放大了行政当局所获赋予之自由裁量权,使其能滥用权能以违反及推翻其自身已订定及公开之原则。

终审法院对案件作出审理。终审法院合议庭指出,在本案中,虽然评审标书委员会认为没有发现上诉人的报价涉及违反及抵触《招标方案》或《承投规则》的规定,并以整体评分得分最高为原则建议向上诉人作出判给,但一如被上诉实体所指,上诉人以0.01澳门元就多期报纸作出报价,此种报价手法为其仅有,藉此获得在“价格”方面评分的绝对优势,并最终成为整体评分得分最高者,以致出现了报价最高者“中标”的不合理现象。虽然在涉案公开招标中价格并非唯一的考虑因素,但在三项评标标准中却占最重比例(55%),由此可知价格对评标的重要性。

事实上,上诉人在另两项评标标准(“能提供的报纸种类数量”及“交货期”)方面的得分与排名第二的竞投者的得分相差无几,仅在“价格”评分项目因以0.01澳门元报价而取得绝对优势,很明显上诉人是通过这种报价在整体评分方面获得高分,最终被评为第一名。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以最高总报价而被评为第一显然是不正常的,且涉及的判给金额高达380多万澳门元,故被上诉实体有义务审慎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审慎考虑是否作出判给。

合议庭认为,被上诉实体为合理善用政府公帑而选择不作判给,正是谋求公共利益之举,在行使自由裁量方面没有犯下任何明显错误,也没有出现绝对不合理的情况。总而言之,在不作判给的行为中看不到被上诉实体明显错误或绝对不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并没有明显违反上诉人所指的各项原则,故被上诉行为没有应予指责之处。

基于此,终审法院合议庭裁定上诉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116/2021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