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触犯两项不法贩卖麻醉药品罪而分别于2019年11月28日及2020年5月22日被初级法院判处9年徒刑及6年3个月徒刑,法院随后于2020年10月8日将两案的刑罚进行并罚,合共判处甲11年徒刑的单一刑罚。甲不服,针对这份订定单一刑罚的裁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1年2月4日裁定上诉理由不成立,确认了初级法院所订定的单一刑罚。甲仍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在评议会上,终院合议庭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390条第1款g项及f项之规定,就向终审法院提起的上诉而言,重要的仅仅是对中级法院的被上诉裁判所审议的一项或多项犯罪可科处的刑罚,如果是不超逾10年的徒刑,则不存在这种对确认性裁判提起上诉的可能性。本案所涉及的是中级法院所作的确认并罚决定的合议庭裁判,而甲所触犯的不法贩卖麻醉药品罪的刑幅为5年至15年徒刑,按照此刑幅,本应能够针对上述中级法院的合议庭裁判提起上诉,因为该裁判确认了对甲因触犯两项分别可科处超逾10年徒刑之刑罚的犯罪而被判处的两项单项刑罚所作的并罚。然而,不能忽略的是,初级法院的两份相关合议庭裁判大约在一年前已经转为确定(其中一份因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并被裁定败诉之后转为确定,另一份因未被适时提出质疑而转为确定),有鉴于此,既然决定科处上述单项刑罚的两份合议庭裁判均已转为确定,看不出怎么能有效地援引这两份裁判和相关刑罚中的任一项刑罚作为提起新上诉(在本案中为平常上诉)的理由,以便终院对其是否恰当作出重新审查。
综上所述,合议庭通过评议会裁定不受理本上诉(在受理上诉的批示之后在诉讼程序中作出的所有行为均不产生效力)。
参阅终审法院第34/2021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