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於澳门公务华员职工会於2011年08月31日在澳门日报发表对第23/2011号行政法规──"公务人员的招聘、甄选及晋级培训"的意见,本局现就相关意见作出回应。 "公务人员的招聘、甄选及晋级培训"行政法规以达至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及适才适任为目的,是特区政府经长期研究及比较分析邻近地区,如新加坡、中国内地、香港及中国台湾中央招聘制度中相同或接近的情况,结合澳门的实际情况及社会的要求而提出的。新的中央招聘及开考制度不但对一直沿用的招聘及开考方式作出了根本性的修订,而且不会造成公务华员职工会意见中指出的现象,即不会造成 "人员错配、缺乏人性化和浪费人力资源"、与 "人员横向流动及人尽其才的施政方针背道而驰"等现象。其中,需要特别强调: 一、 以电子抽签方式分配人员,可确保公平、公正及公开的任用 中央入职开考的优点主要是节省招聘时间、统一聘用的标准,以减少不公平的情况;基此,为确保公务人员的入职制度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真正做到严禁私相授受和任人唯亲,根据上述法规的规范,若属为填补多个公共部门的职位空缺的中央开考,行政公职局以电子抽签方式按每一联系方式的名额空缺及考试名次分派及格的投考人。 至於用电子抽签方式会否导致人员错配的问题,根据上述行政法规第14条的规定,中央开考的典试委员会委员人数包括后补委员共13人,而典试委员会主要由用人部门委派代表组成,故用人部门亦会参与订定配合职务所需的甄选准则。同时,根据上述行政法规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中央招聘可邀请具特别经验的专业人员辅助典试委员会进行开考,基此,合格的人员理应具能力担任相关职务,不应出现人员错配的情况。 而针对澳门公务华员职工会举出有关招聘法律范畴高级技术员的例子,根据第14/2009号法律附表二,第一职阶二等高级技术员的学历要求为学士学位,故担任第一职阶二等高级技术员(法律范畴),亦只有法律学士学位(具备第46/98/M号法令之任一资格)的要求,并没有对相关科目有任何的规定和限制。又,根据第80/200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所核准之澳门大学法学院中文法学士学位课程的学术及教学编排和学习计划,包括私法学、企业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公法或政法学、国际法学、刑法学、法制史和法哲学、比较法学、经济法学、语言和法律术语,并没有特别偏向某一类别或学科。故在招聘上述人员时所订定之评估内容及评估标准须符合上述规定,而所有的合格投考人均需具备所属职务范畴(法律范畴)所需的一般及专业知识。 若公共部门需要招聘某范畴人员,但有关人员需具备较丰富的特殊技术及专业能力,而有别於在该范畴的一般性能力,行政公职局与用人部门将共同分析有关情况,以考虑是否将有关范畴细化,确保投考人具备部门所需的条件。另,如部门要求人员所备的技能是基於工作经验累积所得,根据第14/2009号法律第8条第2款(2)项的规定:可进行较高职等的入职开考,例如第三职阶顾问高级技术员,即允许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职务工作经验者投考高於垂直职程第一职等第一职阶或横向职程第一职阶的入职开考。 另外,公务华员职工会在提出有关人员分配按名次首先填补以编制内职位任用职位,其次为合同任用的职位,会削弱以个人劳动合同聘用人员的部门,如贸促局。根据第23/2011号行政法规第1条,入职开考的适用范围与第14/2009号法律《公务人员职程制度》相同,根据第14/2009号法律第1条第4款第1项,职程制度不适用於"按专有人员通则获任用"的人员,如贸易投资促进局、金融管理局、民航局等,故第23/2011号行政法规之开考制度尤其是中央开考,亦不适用於该等实体的人员招聘及任用。 至於人员分配方面,由於编制内人员的配备在质量及数量上均反映部门的基本需要,是部门运作所需者,是部门的核心人员,故根据开考的编制内职位数目总额及成绩名次优先填补编制内职位,即只有投考人的成绩名次在编制内职位总名额内才会以编制内的方式被任用。 二、 抽签分配方式不但增加人员流动,而且有利人员职业生涯发展 如投考人是现职公务人员,不论该人员被分配到哪个部门,其在公共行政的工作经验及其对担任公职所需掌握的基本知识,将有助其担任职务,不会出现浪费人才的情况。
同时,以电子抽签方式分派人员到不同部门担任职务不会如公务华员职工会提出的意见所指"与特区政府鼓励公务人员横向流动、人尽其才的施政方针背道而驰",相反,此制度更具有促进人员横向流动的作用及累积多元化经验。透过分派人员到不同部门工作,公务人员可扩大知识领域,了解不同范畴的工作性质,吸取不同工作的专业知识,而多元化的工作经验有利於提升人员的综合能力,对人员自我发展和成长提供了平台。同时亦使公共行政的人力资源持续增值,有助提升公务员队伍的整体质素。 三、 公务人员流动由人员调动制度规范,可进一步提升其效用 第23/2011号行政法规是对人员的招聘、甄选及公务人员在职程内晋级的培训等的程序作规范。当人员已经进入公务人员队伍后参加入职开考,一般情况是较低职程的公务人员参加更高职程的入职开考,例如技术员报考高级技术员。只要该名工作人员任职的时间没有中断,其权利将获得保留。 至於公务华员职工会提出有关人员流动机制则非上述行政法规标的范围。特区政府对发挥公务人员人尽其才的工作一直未敢松懈,考虑到人员调动确实有助增加部门运作的灵活性、是提高效能的手段;从公务人员而言,调动亦可以提供熟悉其他领域的机会及培养新的技能,发展个人职业生涯规划。基此,为了鼓励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合理调动,促进个人及组织发展,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进一步加强及完善人力资源规划、调配和运用,务求达致"适才适任、人尽其才"的目标,行政当局正积极开展对设立"中央统筹人员调动机制"进行分析研究。 四、 人员停止担任合同所订定的职务时,其编制外合同就必需终止 编制外合同人员如被委任为领导或主管人员,其原编制外合同因其停止担任签署合同内所订定的职务必须终止。而根据第15/2009号法律第5条第1款,就特区政府主管或领导人员的任用规定,领导及主管人员的委任以定期委任方式作出,为期不超过三年,但不影响定期委任的续期。由於任用属於具有期限的委任,所以当主管或领导人员被终止职务或委任结束时,相关职务便终止,但不影响倘有之补偿。被终止领导或主管职务的人员若再被聘用为合同人员,根据第14/2009号法律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开考是招聘及甄选合同人员及编制人员的正常及必要程序…",但根据上述法律第10条第2款的规定, "在急需进行招聘及适当说明理由的情况下,经行政长官批准,可免除开考招聘合同人员。" 本局感谢澳门公务华员职工会的相关意见,但所提出之疑虑,如属第23/2011号行政法规标的范围内,此法规已对有关情况作出相应规范。行政当局一直十分尊重公务员同事及公务员团体的意见,於上述法规颁布后的8月24日曾为各公务员团体举办专场的解释会,介绍相关内容及进行交流。如公务员团体对上述法规有任何疑问或其他意见,行政当局乐意再次与其分享及交换意见,以持续完善公务人员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