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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零时起所有由内地经机场以外口岸入境人士的防疫措施

第023/A/SS/2022号公告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疫情防控需要,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和14条的规定,自2022年1月14日零时起,所有由内地经机场以外口岸入境者,须持有采样日后48小时内符合卫生当局要求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未能出示符合要求证明的非澳门居民可被拒绝入境;离境人士维持7天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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