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针对有关地区的医学观察措施取消时,曾到过有关地区而正在接受医学观察的人士仍须继续接受医学观察直至原定的医学观察期完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内地的疫情变化,考虑到有关措施取消时,意味着来自有关地区的人士不再具有较高风险,经评估,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及第14条的规定作出公告,自2022年1月28日上午9时起,曾经到过内地指定地区而正在接受医学观察且已满7天的人士,其医学观察期在针对有关地区的措施取消后翌日,由当局完成解除医学观察相关程序后终止;但相关公告不适用于因和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病例接触而须接受医学观察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