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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土地分类及用途》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土地分类及用途》行政法规草案。

按照第12/2013号法律《城市规划法》,土地的使用和利用条件是根据土地的分类及用途在城市规划内订定,为此须制定施行细则,对土地使用类别细分为符合城市发展策略的次类别。经听取土木建筑和工程业界团体及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意见,特区政府制定了《土地分类及用途》行政法规,以细分土地使用类别,订定在城市规划的编制、检讨和修改程序所须遵守的土地分类和用途的准则。

法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订定土地分类须遵守的准则,将土地划分为 “都市性地区”及“不可都市化地区”。

(二)订定土地用途的相关原则。在遵循土地分类的情况下订定其利用内容,并且根据兼容使用原则、分级原则、优先使用原则和稳定原则,按澳门特别行政区城市总体规划所规定的土地使用功能的优先性而订定土地使用类别的主要使用目的。

(三)明确土地使用类别。都市性地区的土地用途分为7个土地使用类别: 1) 居住区; 2) 商业区;3) 工业区;4) 旅游娱乐区;5) 公用设施区;6) 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区;7)公共基础设施区。而不可都市化地区的土地用途只有生态保护区类别。

(四)细分土地次类别。经考虑所进行的经济活动的性质、城市发展的特定社会经济需求、土地的特定使用、规划参数及固有特性,将都市性地区的7个土地使用类别将细分为19个次类别:1) H1类居住用地;2) H2类居住用地;3) C1类商业用地;4) C2类商业用地;5)工业用地;6) TD1类旅游娱乐用地;7) TD2类旅游娱乐用地;8)文化设施用地;9)政府机关设施用地;10)宗教设施用地;11)教育设施用地;12)社会设施用地;13)康体设施用地;14)卫生医疗设施用地;15)市政设施用地;16)基础设施用地;17)道路用地;18)交通设施用地;19)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而不可都市化地区的土地使用类别则只有生态保护用地1个次类别。

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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