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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1日凌晨零时由极高风险国家来澳人士的医学观察期降至21天

第052/A/SS/2022号公告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下称「应变协调中心」)公布,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及第14条的规定,修改第252/A/SS/2021号公告,由2022年1月31日凌晨零时起,由极高风险国家出发来澳人士医学观察期由28天改为21天,该修改适用于受相关公告规范而正在接受医学观察的人士。

根据第252/A/SS/2021号公告规定,极高风险国家包括:孟加拉、巴西、柬埔寨、印度、印尼、伊朗、尼泊尔、巴基斯坦、菲律宾、俄罗斯、南非、斯里兰卡、坦桑尼亚、土耳其、美国、博茨瓦纳、津巴布韦、纳米比亚、莱索托、斯威士兰、莫桑比克及马拉维。由上述国家前来澳门的直航飞机或联程航班第一程飞机乘机前,仍须出示5天内每次相隔至少24小时连续3次采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核酸测试阴性结果证明。

应变协调中心表示,上述修改乃基于新型冠状病毒流行病学的最新资料而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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