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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早上1时起由香港入境本澳的人士须出示24小时核酸阴性证明 现行医观及其它措施维持不变

第053/A/SS/2022号公告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 (下称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目前香港疫情,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及第14条的规定,修改第202/A/SS/2021号公告,由2022年2月3日早上1时起,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前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士,须在登上前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交通工具时出示采样日后24小时内符合卫生当局要求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未能出示的非澳门居民可被拒绝入境。违反者可能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应变协调中心强调,按照卫生局第127.CDC.NDIV.GL2020号技术指引,病毒核酸检测结果证明须由医务专业人员进行或监督下采样的样本。此外,现行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及入境后21天内不得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前往内地的措施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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