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为员工申请补贴而瞒报收入 被判伪造文件罪罪成


甲为某大厦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的主席。因应财政局于2008年推出“工作收入补贴临时措施”,该管委会自2008年开始为其聘用的管理员申请上述收入补贴。2012年,为增加招聘的吸引力,管委会通过决议为管理员增设奖金、膳食津贴及正副组长津贴;然而,甲在清楚知悉薪金已作出调整的情况下,指示下属故意隐瞒管理员之实际收入,同时继续为29名管理员申请收入补贴,直至2015年11月30日。其后廉政公署接获举报从而揭发事件,甲因而被控触犯29项《刑法典》第244条第1款b项所规定及处罚之伪造文件罪。初级法院经审理后裁定甲被指控的29项伪造文件罪的罪名成立,每项判处7个月徒刑,数罪并罚,合共判处其1年6个月徒刑的单一刑罚,暂缓2年执行。

甲对上述判决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合议庭指出,原审法院在理由说明中列出了对事实事宜作出评价的理由,对所持理据作出具逻辑和合理的阐述,当中确认了证人证言的可信性,以及从听证和所附文件中得出对案件具重要性的证据,从而形成心证并对相关的事实事宜作出认定,故不存在上诉人所指的对事实审理的明显错误。

至于连续犯的问题,合议庭认为上诉人并未在不同时间采取不同做法,而是采用其认为适合的方法达至其目标,故应认定只存有一项犯罪决意;另一方面,虽然上诉人多次触犯同一罪状,但同时亦符合《刑法典》第29条第2款所规定的关于连续犯的要件,即存在有助上诉人实施犯罪行为(从而可相当程度减轻其罪过)的外在情况,且实施每项不法行为的条件非由上诉人自己创造的,基于此,应得出上诉人实施之罪行已构成连续犯的结论。

综上所述,合议庭裁定甲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改判其以连续犯的方式触犯1项《刑法典》第244条第1款b项所规定及处罚之伪造文件罪,判处1年3个月徒刑,暂缓18个月执行。

参阅中级法院第161/2020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此页面有问题吗?

帮助我们改进GOV.MO

* 必填项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