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不符合作出预防措施之法定前提 针对违规执业人员之禁令被宣告无效


甲是在澳门注册及执业的按摩师。2017年4月25日,卫生局接获关于甲向求诊者处方内服中药的投诉。卫生局作出跟进并开立卷宗,负责调查事件的医生在报告中指出,甲承认有向病人提供中医服务,并处方内服中药给病人服用。由于甲是在没有取得中医生/中医师准照的情况下提供中医服务,违反了第84/90/M号法令第3条第1款a项及h项之规定,因此卫生局决定对其科处罚款合共6,000.00澳门元,并将禁止甲为病人提供内科病的诊断及处方内服中药的事宜转交权限机关处理。2020年6月5日,卫生监督根据第81/99/M号法令第4条第2款规定,针对甲发出一项禁令,命令禁止甲为病人提供按摩师范围以外的医疗行为,尤其禁止为病人提供内科病的诊断及处方内服中药,直至其获得相应专业资格为止。2020年7月6日,甲针对卫生监督的上述决定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诉,行政法院审理后裁定司法上诉的理由成立,宣告被诉行为无效。

被诉实体不服,针对上述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根据第81/99/M号法令第4条的规定,当存在可能危及或损害个人或集体健康之因素或情况时,上述规定赋予卫生监督(卫生当局)紧急及迅速采取措施的权力,允许其在无需预先经行政程序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及适当的措施以达至预防疾病之目的。在本案中,尽管卫生监督声称是按照第81/99/M号法令第4条第2款规定作出本案的被诉行为,但案中的具体事实状况并不符合采取上述行动的法定前提,被诉行为中并没有采取任何符合上述规定的能达至预防疾病之措施,该规定并未赋予作出本案受争议之行政行为所必不可少的法定资格,因此,原审法院宣告被诉行为无效的裁决理由充分,应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合议庭裁定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被上诉判决。

参阅中级法院第424/2021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