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5日,甲为戒掉赌瘾而向博彩监察协调局申请参与幸运博彩娱乐场「自我隔离」计划,为期2年,有关「自我隔离」计划是申请人在隔离期间禁止进入或逗留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全部幸运博彩娱乐场,倘违反禁令,则构成「违令罪」,甲在有关申请表上签署确认。同日,博彩监察协调局研究调查厅厅长行使局长所授予之权限作出批示,命令甲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为止(为期2年)禁止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娱乐场,如不遵守有关命令,会被视作触犯「违令罪」,并于同日向甲发出通知书。有关通知书的内容已向甲作出解释,甲在清楚知悉有关通知书的内容及若违反有关命令将会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后签署确认。
2019年1月1日晚上约10时23分,甲进入澳门某娱乐场。之后,甲在该娱乐场的帐房兑换筹码时被揭发其在禁制期间内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内的娱乐场。初级法院经审理后,裁定甲被控告的一项由第10/2012号法律《规范进入娱乐场和在场内工作及博彩的条件》第6条第1款、第12条(二)项结合《刑法典》第312条第1款a项所规定及处罚的违令罪罪名不成立。
检察院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违反《刑事诉讼法典》第400条第1款。
中级法院对案件作出了审理。中级法院合议庭认为,第10/2012号法律第12条(二)项所指的行政决定,是实质的行政决定,而非形式上的行政决定。行政决定,除了“合法性”和“正当性”之外,亦须同时满足“强制性”和“单方性”的要求。此外,第10/2012号法律第6条第1款所规定的“应请求禁止进入娱乐场”,亦必须还要同时满足了“强制性”和“单方性”的要求,方为实质的行政决定,对其之违反方有可能构成违令罪。然而,在本案中,可以看到只是行政当局对被上诉人个人的协助,尚不触及公共利益,透过涉案“应请求禁止进入娱乐场”的禁令协助被上诉人远离赌场,预防其成为病态赌徒。这是协助执行申请人的请求,对其作出帮助。可以说,这一禁令是对请求人的严厉的诫喻,对其之违反不应以刑事违令罪论处。
综上所述,合议庭裁定检察院之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判。
参阅中级法院第255/2020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