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一名蒙古籍女子,被澳门居民乙收为养女。2016年2月3日,甲以到澳门与其养母团聚为由获批在澳门的临时居留许可,此后该许可又先后两次获续期,有效期到2021年2月2日为止。2020年9月3日,在出国留学前,甲提前提出了临时居留许可的续期申请。在审查其申请的过程中,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发现,在2020年2月至9月这段期间内,甲乙二人分别只在澳门逗留了79天和90天,显示出甲与其养母没有在澳门共同生活,因此要求甲作出解释。甲递交书面解释,声称自己于2020年2月20日与其养母去了蒙古,原本打算2月29日回来,但因为新冠疫情的关系导致回程航班取消,致使二人被迫滞留蒙古,直到7月4日才得以回到澳门。另外,甲还表示自己现时已到葡国修读一个为期三年的市场和广告专业的学士学位课程。
经分析甲的情况,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认为:首先滞留外地不是藉口,因为在新冠疫情爆发期间,澳门政府曾呼吁市民减少离境,并预告外游存有一定出入境及传播风险,但甲与乙仍然坚持离澳,属个人选择;澳门政府从未对澳门居民采取拒入境措施,甲乙二人均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只要遵守相关的防疫措施即可自由入境;况且如果甲与乙在返澳方面确实遇到困难,她们可以向中国驻蒙古大使馆求助。其次,甲现时已前往葡国修读市场和广告学位课程,但澳门其实也有用英文教授的相关/类似替代课程,因此这并不足以成为甲必须离澳就读的理由;可以推断在未来三年修读大学课程的大部分时间里,甲都将不能在澳门与其养母同住,这一情况与当初批给其在澳门临时居留许可的前提(在澳与养母团聚)并不相符。基于此,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认为不应批准甲的居留许可续期申请。
保安司司长于2021年1月5日作出批示,同意了治安警察局的上述建议,决定驳回甲的申请。甲不服,针对该批示向中级法院提起司法上诉。
中级法院对案件作出审理。
合议庭指出,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甲因疫情而滞留外地的那段期间和在未来几年内因求学而不在澳门的期间是否仍以澳门为通常居住地。学理上认为,通常居住地指的是一个人通常居住的地方,是他在离开或长或短的一段时间后习惯返回的住所。然而一个人长时间出现在何处或是在哪里过夜并不是判断通常居住地的唯一和绝对标准,因为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接受职业培训或进修,因工作关系而被派驻到外地的分公司,因患病而在外地住院接受治疗,因未成年子女的健康问题而须前往外地对子女进行照顾等),相关人士可能会离开澳门一段很长的时间,甚至可能超过六个月,但此时应认为他仍以澳门为通常居住地。
经考虑卷宗内所载的已经认定的事实情节,合议庭认为未能发现上诉人不再以澳门为其生活的中心。恰恰相反,尽管因疫情这个不可归咎于上诉人自身的原因而使得她曾经有几个月的时间暂时不在澳门,但其实一直以来她都与养母以澳门为她们共同生活的中心。考虑到疫情在全世界的传播,上诉人与其养母共同作出的暂不回澳的决定并不是不合逻辑和不正常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首先考虑到的一定是健康和安全。因此,上诉人这段时间不在澳门是有合理理由的。另外关于出国求学,合议庭指出,这涉及到的是居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每个人都有选择的自由,不能仅仅因为澳门亦有可选择的相关替代课程便要求其必须留在澳门就读。考虑到上诉人自10岁起就一直在澳门稳定生活,并在澳门葡文学校完成了中学课程,同时也已经完全融入了澳门社会,符合在澳门通常居住这一概念的所有主客观要素,因此有充分理由对上诉人的临时居留许可作出续期。
综上所述,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定上诉理由成立,撤销了保安司司长不予续期甲在澳门的临时居留许可的决定。
参阅中级法院第268/2021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