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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零时起12岁或以上人士由外国、香港或台湾地区前来澳门须出示疫苗接种证明 现行医观及其它措施维持不变

第159/A/SS/2022号公告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新冠肺炎的疫情,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的规定,由2022月4月3日零时起,12岁或以上人士,须出示以下其中一项有关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证明,才可登上由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前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用交通工具:

1)已完成初种系列接种(一般为2剂)满14天;18岁或以上人士出示已完成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初种系列最后一剂接种已超过7个月者,尚须出示已接种至少1剂加强剂的证明。

2)不适合或不能接种情况将持续2个月以上的医生或有关当局的证明。

有关证明须为当地政府认可作为国际旅行用途者。终止第252/A/SS/2021号卫生局公告中有关疫苗接种要求的规定及第078/A/SS/2022号公告。违反者可能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此外,现行由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及入境后21天内不得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前往内地的措施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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