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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路环某地段的批地失效的行为被中院撤销


运输工务司司长透过2020年8月5日的批示宣告一幅面积为7,500平方米、位于路环岛、邻近昔日痲疯院、标示于物业登记局第B94K册第293页第22768号的土地由于有偿的租赁批给期间届满而批给失效。土地承批人Corporação Evangélica “Assembleia de Deus Pentecostal”针对上述批示向中级法院提起司法上诉,指出被上诉批示无权限、欠缺说明理由、事实前提错误、违反善意原则及平等原则,请求宣告被上诉批示无效及补充请求撤销有关批示。

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完全赞同并转用了检察院的意见,认为被上诉批示基于事实前提错误而沾有违反法律的瑕疵,相关理由如下:

司法上诉人认为被上诉批示认定“土地租赁期已于2015年12月25日届满,但在该日该土地尚未完成利用”时存有事实前提错误的瑕疵。合议庭认为,根据合同的第三条款,土地用作兴建药物依赖者康复中心的一组楼宇,作社会设施用途(房屋、学校、办公室及仓库),而与该组楼宇相邻的土地则用作果园、菜园、运动场及花园。事实上,在批给土地上已分别于2003年及2007年建成了一个女性戒毒中心和一个男性戒毒中心,这两幢楼宇是由社会工作局按照其与司法上诉人订立的合作协议而推动兴建。由此可见,根据第6/80/M号法律第104条第1款及第106条,有关土地已于2007年完成利用,而建成的楼宇用作药物依赖者康复中心,符合批给合同的主要目的。虽然自2019年起该土地不再继续用于上述用途,但这发生在25年的土地批给期间届满(2015年12月25日)之后,此时土地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利用,土地批给已转为确定,当局不能以此为据宣告土地批给失效。合议庭认为被上诉批示存有事实前提错误,错误地认定没有利用土地的情况及批给没有转为确定,因此该批示沾有违反法律的瑕疵,应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第124条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合议庭裁定上诉理由成立,撤销被上诉批示。

参阅中级法院第915/2020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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