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空运简化手续及民航保安制度》行政法规草案。
现行空运简化手续和民航保安的营运受第36/94/M号法令所规范,并从一九九四年适用至今。考虑到本澳航空业规模的扩大和复杂性的增加,以及国际民航组织的民航保安规定的修定,特区政府建议全面检讨原有的民航保安法律制度,以确保符合国际民航组织的更新要求。为此,制定了《空运简化手续及民航保安制度》行政法规,并废止现行的第36/94/M号法令。
法规旨在预防及遏止非法干扰行为,确保航空业的营运安全;有效管理保安管制程序,以平衡航空交通及人和财物的往来,同时排除不必要的阻碍及延误。
法规适用于在澳门的机场内,以及在澳门注册或运作的航空器上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并且适用于由执行民航保安标准及要求且在澳门的机场以内或以外设施运作的实体,以及向澳门的机场或透过机场供应财货或提供服务的一切活动。
另外,法规订定民航局和空运简化手续及民航保安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属此范畴的其他实体的责任。同时,亦优化了包括保安方案、简化手续方案、应急计划等重要文件的编制及更新的规定。
法规设有处罚制度,任何违反制度内的规定属行政违法行为,将被科处罚款,民航局负责监察新制度的遵守情况。
行政法规自公布后满三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