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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动物诊疗及商业业务法》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动物诊疗及商业业务法》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立法会审议。

为完善本澳动物保护及动物防疫的法律体系,特区政府经参考邻近国家和地区的兽医管理制度以及咨询社会意见后,制定了《动物诊疗及商业业务法》法案,订定兽医专业资格的认可登记及注册制度,规范对动物诊疗、繁殖、售卖、寄养场所的监管。

法案主要内容包括:

设立兽医的专业资格认可登记、注册、纪律制度。法案建议由七名兽医专业人士组成兽医专业委员会,负责制定及核准兽医的学历及执业资格,评审和议决专业资格认可登记申请,发出专业资格认可证明书,并就注册的续期向市政署发出意见。

订定“动物诊疗活动场所”和“动物商业业务场所”两类行政准照的要件、准照持有人的义务及市政署对其的监察制度。规定两类活动场所不得设于居住用途的不动产内。动物诊疗活动场所不得安排非注册兽医进行诊疗,在指定期间内须妥善保存病历、检验结果等医疗纪录。从事售卖的场所不得售卖患病的动物,繁殖场所饲养的犬猫不得超过市政署规定数量,并须在指定期间内妥善保存动物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以供溯源查核。

此外,法案订定兽医纪律制度,由兽医专业委员会就兽医的违纪行为提起纪律程序,最高处罚为注销注册,并规范动物诊疗及商业场所的行政处罚程序和相关罚则。法案还对现有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士以及已开设的场所订定过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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