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行政法规草案。
现行规范批给资助制度的第54/GM/97号批示生效至今已超过二十四年,为提高公帑运用的合理性及资助的透明度,特区政府制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行政法规,规范公共部门及实体向自然人、其他公共部门或实体、私人实体提供的财政支持,完善资助制度。
行政法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公共财政资助的定义及法规适用范围。
二、订定公共部门及实体批给资助的类型,主要包括用于活动或项目的开支、贷款或信用保证、奖助学金等。
三、订定批给资助应遵循的原则,以及资助目的和开展资助工作的方式。
四、规定受资助者须承担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后果,并规定公共部门及实体应根据受资助者违反义务行为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在倘有的资助规章、资助计划或批给决定内订定相应的后果。
五、公共资产监督规划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及评估公共部门及实体所开展的资助工作。公共部门及实体须于网页公布及更新资助的基本概况、相关法规、资助计划和资助名单等内容,以提升资助信息的透明度。
行政法规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