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7日,甲向当时的经济局提交商标类别第25类的商标注册申请,有关商标的文字内容为“IT’S LIKE MILK BUT MADE FOR HUMANS”。2020年10月30日,知识产权厅厅长作出批示,不批准上述商标的注册。甲针对上述批示向初级法院提起上诉遭驳回,再针对初级法院的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合议庭在2021年9月23日作出裁判,确认初级法院的判决。甲仍不服,针对上述裁判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
合议庭指,本个案拟注册的商标由一语句构成。经济局知识产权厅、初级法院以及中级法院均认为应该拒绝有关商标的注册,理由是该商标有强烈的广告倾向,且更像是一句口号;有关语句十分普通,一般公司可能都会用来推广产品及服务;有关语句纯粹由日常用语或商业惯用语中的一般表述组成;有关商标拟标示的是属第25类产品中的服装,而商标中的主要部份会使人认为其所标示的产品是牛奶或奶制品,可能误导公众。合议庭续指,法律并未禁止商标可由一组原创、简短、简洁、受人注目、易于使人记住、常用于政治、宣传及产品广告的英文口号构成。只是禁止将单纯夸赞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促销性口号注册成为商标。即使它是一句口号,只要具有识别能力亦注册成为商标,例如:有关口号构成文字游戏;一语双关,出人意表;具有原创性及使人们产生共鸣;诱发公众思考口号的真正含意;透过口号中的文字形象,能够整合出某特定效果的语义、句法和发音等。合议庭认为本案拟注册的商标具备上述识别能力,因为有关语句包含了文字游戏,语句的前半段“IT’S LIKE MILK”与后半段“BUT MADE FOR HUMANS”对牛奶向来是人类主要食物的观念提出了质疑,造成一种耐人寻味的矛盾,引起公众的反思从而对有关语句留下深刻印象。这可以令使用有关语句的公司将他们的产品与其他竞争公司的产品区别开来,因此具备商标注册所需要的识别能力。关于涉案的口号是否符合《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214条第2款a项拒绝商标注册的问题,合议庭指出,涉案的口号拟注册为商标类别第25类的商标,此类别中的产品包括服装、鞋及帽子。消费者不会认为该类别中产品是像牛奶一样用来饮用的。涉案口号不会令消费者产生误解,他们都很清楚该口号并不是向他们表明该类别产品的真实性质。因此,涉案的口号并不符合《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214条第2款a项中关于拒绝商标注册的规定。
综上分析,合议庭裁定上诉理由成立,废止被上诉的裁判。
参阅终审法院第3/2022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