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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零时起所有乘外国来澳航班的人士须出示48小时内采样的核酸阴性报告

第272/A/SS/2022号公告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下称「应变协调中心」)公布,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及第14条的规定,修改第252/A/SS/2021号卫生局公告,自2022年5月21日零时起,所有由外国前来澳门的直航飞机或联程航班第一程飞机乘机前,出示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均只须为48小时内采样者。

应变协调中心表示,上述修改乃基于新型冠状病毒流行病学的最新资料而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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