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金融管理局近日留意到有市民反映“连鹏百货”进行汇兑业务,特此提醒公众,该实体从未获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任何金融活动。
根据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的《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获许可之金融机构,方可在澳门从事金融活动。任何人士或实体未经许可而于澳门从事受监管金融机构的专有经营活动,均构成《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b项所指的“特别严重之违法行为”,并根据该法规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可被科处罚款一万至五百万澳门元不等,且当违法行为所获得之经济利益高于二百五十万澳门元时,最高罚款可达至该利益之两倍。
澳门金管局再次呼吁巿民,应透过获许可的金融机构进行金融相关活动,以免受骗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