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澳门基金会章程〉》行政法规草案。
为完善澳门基金会的资助申请审批标准,以更公开、透明及制度化的方式审批和监管资助,确保合理运用公帑,并配合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的规定,特区政府全面检视现行基金会章程,制定了《修改〈澳门基金会章程〉》行政法规。
法规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修订基金会的资助审批标准,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的规定,须制定资助规章,并以行政长官批示核准。
二、修改基金会各机关的职权,不超过一百万澳门元的资助由行政委员会审批,超过一百万澳门元的资助由信托委员会审批。此外,信托委员会、监事会及行政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修改为不超过两年。
三、配合行政及预算管理的要求,将基金会原有的累积资金转移至累积损益内。另外,根据基金会的组织及运作的需要,订定附属单位及职能。
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