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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28/2001号行政法规〈勋章、奖章和奖状〉》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28/2001号行政法规〈勋章、奖章和奖状〉》行政法规草案。

《勋章、奖章和奖状》行政法规于2001年制定,用以表扬在个人成就、社会贡献或服务澳门特区方面有杰出表现的人士和实体。其后于2007年对行政法规作出修订,增设社会服务奖章。

因应近年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中,公务员、志愿者、社会团体及市民大众均积极参与援助工作,法规扩大英勇奖章及劳绩奖章的颁授对象,尤其是对在执行职务、参与应对公共事件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人士或实体,以表扬他们的突出贡献和杰出服务。另外,亦扩大体育功绩勋章的颁授对象,以表扬在国际性、区域性、全国性体育赛事中取得佳绩或在体育领域值得嘉奖的人士或实体。

另外,提名委员会的任期由四年改为不超过两年,以便与其他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保持一致,提名委员会内增设秘书,协助委员会处理文书工作。各类勋章、奖章、奖状、证书和专门别针的式样,改为由行政长官批示核准。

行政法规将于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