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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孕妇状告物理治疗中心及治疗师追讨损害赔偿终审败诉


甲于2014年2月4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导致其右腿受伤,随后雇主实体及保险公司要求其到某物理治疗中心接受治疗。数天后,甲在进行身体检查时发现已怀孕约5周3天,当时原告及胎儿并没有出现不正常的情况。2014年3月29日,甲到该物理治疗中心接受物理治疗师乙的首次评估及对损伤进行检查。乙询问甲有关意外发生的情况、受影响的身体部位、痛楚程度及该期间的病史。甲向乙表示其身体状况良好,并指出已怀孕接近8周。综合甲的回应及诊断结果,甲被诊断为右腿挫伤,乙为甲订定为期4星期(由2014年3月29日至4月下旬)的复康治疗。乙对甲进行的运动治疗是从孕妇的体力作出考虑,不会对其及胎儿造成任何风险。在怀孕期间,甲曾多次到卫生局作身体检查,并没有发现胎儿出现不正常的情况。2014年6月3日,甲到仁伯爵综合医院进行检查,证实其胎儿已死亡,需剖腹取出胎儿。2014年9月23日,仁伯爵综合医院病理解剖科就解剖胎儿的结果发出报告,显示胎儿无主要及次要的畸形,但有严重的自溶及缺氧缺血性损伤。甲针对物理治疗中心及乙向初级法院提起通常宣告之诉,物理治疗中心及乙的保险公司亦以主当事人之身分被传召参加诉讼,甲请求判处众被告向其支付合共3,003,343.00澳门元的损害赔偿。初级法院经审理后,裁定诉讼理由不成立。

甲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对案件作出审理后,裁定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初级法院之裁决。甲仍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坚称在运动疗法与胎儿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合议庭指出,甲在向中级法院及终审法院提起上诉时没有对事实事宜提出质疑,初级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已不可变更。合议庭认为中级法院的裁判并无不妥,应予以维持。对于损害赔偿,合议庭指出在本案中物理治疗中心及乙均没有过错、事实不具不法性,而在事实与损害之间更不存在因果关系。合议庭续指,原告仅透过指出在完成物理治疗后出现流产以证明因果关系是不足够的,因为孕育胎儿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期间可能会发生不可预测甚至难以解释的情况。事实上,根据已证事实,乙是在考虑到甲已怀孕的情况后对其进行一系列的物理治疗,未能证实胎儿的死亡是由该等物理治疗导致。

综上所述,合议庭认为甲未能证明非合同民事责任制度中的所有必要前提,裁定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参阅终审法院第10/2022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