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制服规章》行政法规草案。
为配合第13/2021号法律《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人员通则》及第7/2021号法律《修改第7/2006号法律〈狱警队伍职程人员通则〉》的规定,特区政府重新订定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人员制服的种类及使用规则,制定了《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制服规章》行政法规。
法规将制服物品重新分类为常服、礼服及特别制服,以突显各类制服物品的特性及其用途,规定常服、礼服、特别制服、标志、徽号、行为功绩徽章及个人装备等由保安司司长批示核准。
另外,法规增加因应艺术或文化等创作而使用制服、标志、徽号及徽章的规定,有关的使用必须预先取得许可,任何未经许可而使用、复制、制造或销售制服物品、标志、徽号或徽章者,可被科处罚款。
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