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电力供应公共服务收费制度》行政法规草案。
为推动节能减排并逐步引入清洁能源,特区政府按未来电动车应用方向,在新建公共停车场、公共楼宇的全部停车位预留充电容量及基础设施,并完善现有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及推动于私人楼宇中加装充电设施。鉴于现行第35/86/M号法令订定的计算电力出售价格收费办法制度实施已久,为落实“用者自付”及“多用多付”原则,特区政府制定《电力供应公共服务收费制度》行政法规。
法规主要内容为完善电力供应公共服务收费制度,订定各收费类别计费的公式和收费时段,新增高压收费组别。此外,新增运输工具充电收费,根据耗电特点分为公共充电收费及一般充电收费。有关级别、阶梯及收费的具体规定,由行政长官批示订定。
根据行政长官批示,于公共停车场或公共泊车处为运输工具进行充电,按收费时段及额定输出功率,有功电能的费用为1.420澳门元/千瓦时至4.400澳门元/千瓦时,一般充电的有功电能费用为0.817澳门元/千瓦时至1.552澳门元/千瓦时,并须按用户合同计算视在功率的费用。
行政法规自公布后满三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