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新型冠状病毒的疫情发展,根据第104/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继续暂停对外服务。
根据第5/2016号法律《医疗事故法律制度》第13条第2款之规定,就诊者或具正当性之家属自知悉可能发生医疗事故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因此,有意申请之人仕无须急于提出申请。
倘依据第5/2016号法律《医疗事故法律制度》第39条提出尸体剖验申请者,请在办公时间内联系委员会职员(62743187)。
如有任何疑问或查询,亦可致电上述电话或浏览委员会网页www.cpem.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