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特区政府优化进口新重型及轻型摩托车尾气排放限值


为进一步改善本澳空气质素,落实《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二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相关环保工作,环境保护局根据第1/2008号行政法规《进口新重型及轻型摩托车应遵守的气体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规定》之相关规定,联同交通事务局对相关排放限值进行定期检讨,建议将进口新摩托车标准由相当于欧盟三期提升至相当于欧盟四期水平,特区政府制订第111/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修改上述法规之相关附件。有关批示将于本年7月5日起生效。

对于批示公布之日前已向外地订购原标准车辆的情况已订定了过渡安排,若进口实体于批示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交通事务局提交所需文件,则在批示生效之日起计二百七十日内仍可适用原标准。

就有关批示详细内容可浏览环境保护局网页( www.dspa.gov.mo ),而就有关批示过渡期内提交文件详情和相关事宜,可浏览交通事务局网页(www.dsat.gov.mo)。如欲了解相关过渡规定,可于办公时间致电环保热线(2876 2626)查询。



此页面有问题吗?

帮助我们改进GOV.MO

* 必填项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