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透过制订第111/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提升《进口新重型及轻型摩托车应遵守的气体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规定》之排放标准,当中对于批示公布当日之前(即2022年7月3日或之前)已向外地订购原标准的车辆设有过渡安排,进口实体需于2022年7月19日或之前向交通事务局以传真(+853-28715736)或电邮方式(DDAVC@dsat.gov.mo)提交所需文件,以确保有关车辆符合过渡安排的相关规定。
有关需提交的文件包括:(一)由外地供应商发出已订购车辆的证明文件;(二)存仓车辆清单,须载明车辆的商标、型号、型号认可编号、倘有的进口准照编号和进口实体;(三)由进口实体签署在批示公布当日之前已向外地订购有关车辆的声明书,须载明车辆的数量、商标和型号。
为让业界更清晰了解有关过渡安排的具体情况,环境保护局联同交通事务局已制作相关专题网页,并设立热线供业界查询,以及已主动致电通知相关商会及进口业界供知悉有关情况。如车商业界对于上述过渡安排有任何疑问,欢迎致电“环保热线”(2876 2626)查询,或浏览环境保护局的专题网页(https://www.dspa.gov.mo/hot_detail.aspx?a_id=1657018490)了解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