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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双方须遵守防疫措施 妥善协商工作安排


按《传染病防治法》第 3 条规定,公共或私人实体、个人有义务遵守卫生当 局为此目的而发出的命令及指引。雇主与雇员应切实执行相关命令及指引。 倘基于执行第 123/2022 号行政长官批示及相关防疫指引规定,导致企业停止营运,属不可抗力情况。停业并非由于雇主或雇员引起,而雇员因此无法提供工作,属合理缺勤,雇主没有支付工资的义务。但在停业期间,雇主安排雇员在家工作,劳资双方应协商有关工作安排,且雇主须依法向雇员支付报酬。

至于上述期间不被限制营运的企业,但因防疫指引限制上班的雇员数量,导致部分雇员无法提供工作,亦属合理缺勤,且雇主没有支付工资的义务,但如劳资双方原已达成更好的协订,则按有关协议继续履行。在工作安排上,劳资双方应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及遵守《劳动关系法》平等原则规定,善意协商雇员工作安排。

在现时疫情关键时刻,劳资双方应齐心合力,配合防疫措施以降低病毒传播风险,早日实现“动态清零”的防疫目标,尽快恢复社会的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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