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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政府致力落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关规定


澳门特区政府于7月13日至15日就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关规定的第二次报告接受了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审议。特区政府代表团向委员会介绍了澳门特区执行《公约》有关规定的情况,并答覆了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委员会于今日(27日)就澳门特区实施《公约》相关规定的报告发表了结论性意见,对与特区政府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感谢特区政府所作的书面和口头答覆,以及向委员会提供的补充资料。

委员会欢迎特区政府在相关领域采取的立法和政策措施,包括:制定《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和《雇员的最低工资》,以及分别对《刑法典》和《劳动关系法》进行修订,将儿童色情订为独立罪行并扩大关于儿童卖淫犯罪的范围、增加产假天数并新增陪产假等。

与此同时,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中就澳门《基本法》的解释、侮辱国家象征和标志罪、普选、司法独立、打击贩卖人口、保护隐私、言论自由、和平集会、结社自由等问题提出看法和意见。对于其中部分内容,特区政府无法认同并表示反对。特区政府认为,作为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宜秉持与被审议方进行建设性对话的宗旨,避免将审议活动“政治化”,避免以未经核实的报导或信息来源为基础作出偏颇、失实的结论。

根据澳门《基本法》第143条的规定,澳门《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作为全国人大通过的全国性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是应有之义。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权,不会损害特区法院的独立审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就澳门《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进行解释,明确了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必经程序,委员会提出的所谓“关切”是由于对澳门《基本法》解释体制的不了解。

《国旗法》、《国徽法》及《国歌法》皆属于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澳门特区透过第5/1999号法律《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订定了“侮辱国家象征和标志罪”。澳门特区作为直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按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依法对国家象征和标志进行严格保护,是应该且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应受到非议。委员会要求澳门特区考虑对侮辱国旗、国徽和国歌的行为作“非刑事化”处理显然并不合理。

澳门特区成立以来,依法推进民主发展,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民主因素不断丰富,选举制度日益完善。澳门特区未来的政制发展,将按照澳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和决定的规定,从澳门特区实际情况出发,在取得社会广泛共识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中央人民政府于1999年12月就《公约》继续适用于澳门特区照会公约保存机关时,已对涉及普选问题的《公约》第25条(b)项作出保留。委员会要求澳门特区履行依法不受约束且无需承担的法律义务,不符合国际法的相关原则。

特区政府重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对于其中提出的一些建设性意见,特区政府将在未来的施政中加以借鉴并作适当跟进。特区政府将一如既往继续推行保障人权的各项措施,致力依据澳门《基本法》落实《公约》的相关规定,贯彻《公约》倡导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