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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协助来澳读大学为名骗取内地家长逾百万 两嫌犯上诉遭中院驳回


2019年6月下旬,甲(第一名被害人)询问乙是否有方法令其高考成绩未达标的女儿入读澳门X大学。乙就有关事宜询问丙,丙与丁商议后,以认识X大学的校董可协助入学为名,向甲收取费用。于是,丙透过乙转告甲,可透过X大学的校董协助甲的女儿入学,但需收取200,000.00港元。甲于是在2019年6月底将200,000.00港元交给乙,乙再全部转交丙。其后6月底至7月期间,丙以相同的方式,收取第二名被害人280,000.00港元,及分别收取第三名、第四名被害人300,000.00港元,声称可协助他们的儿子入读X大学。丁则冒充X大学分别向前三名被害人发出电子邮件,内容为已分别寄出他们的子女的录取通知书和确认录取证明书。自2019年6月25日开始,丁在互联网上搜集与X大学录取通知书和高等教育局确认录取证明书式样的相关资讯,并参照该等式样,使用电脑软件制作了四名被害人的子女的X大学录取通知书和高等教育局确认录取证明书,由丙透过甲或丙自行交给四名被害人。丙收取四名被害人的上述款项后,除了曾给予乙的介绍费报酬外,其余均与丁共同据为己有并瓜分。事实上,丙与丁从无打算亦没有能力以其所述方式协助四名被害人的子女获X大学录取。2019年8月29日,四名被害人及其子女前往X大学办理入学手续时,才发现子女并未被该大学录取,从而揭发事件。初级法院经审理有关案件后,认定丙及丁的行为构成澳门《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结合第1款和第196条b项所规定的「诈骗罪」,另外,丙的行为同时构成澳门《刑法典》第245条结合第244条第1款c项所规定的「使用具特别价值之文件罪」,丁的行为同时构成澳门《刑法典》第245条结合第244条第1款a项所规定的「伪造具特别价值之文件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丙6年实际徒刑及判处丁5年实际徒刑的单一刑罚。丙及丁不服,针对有关裁判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对案件作出审理。

丙在上诉中辩称其不知道涉案的录取通知书和确认录取证明书是伪造的,因此未有作出使四名被害人有所损失的行为,亦没有意图为自己获得不正当利益,他使用有关文件并不构成「使用具特别价值之文件罪」,而「诈骗罪」亦只能归咎于丁。另外,载于卷宗内的已证事实一方面指丁向四名被害人寄出伪造的通知书及证明书,另一方面又指有关文件由丙寄出,因此存在矛盾,这直接影响对丙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主观要素及客观要素的认定。丁则认为被上诉裁判在审查证据方面出现明显错误,且其并非主谋,而是从犯,只是协助丙实施犯罪。对此,中院指被上诉裁判已指出认定丙知悉丁伪造文件的事实依据,因此丙指自己对此并不知情的说法并不成立。虽然丙及丁均质疑被上诉裁判对事实的认定,然而,经全面及批判的审查有关裁判对事实作出认定的依据,未见存在明显不合理或违反经验法则、证据价值及认定事实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且原审法院已就不接纳丙及丁的辩解(丙称其没有诈骗意图及对丁伪造文件毫不知情、丁称其没有诈骗意图,他只是从犯)的原因作出说明。关于丙指使用伪造文件只是诈骗的一种方式,因此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使用具特别价值之文件罪」的问题,中院指出,「使用具特别价值之文件罪」与「诈骗罪」所保护的法益不同,因此,两项罪名之间存在实质竞合而非表面竞合的关系。

综上分析,中级法院驳回丙及丁的上诉,并裁定对上述决定的声明异议理由不成立。

参阅中级法院第212/2022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