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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宇维修保养业主有责


《都市建筑法律制度》明确了业权人应承担起楼宇的维修保养责任及义务,规定当楼宇入伙后满十年及往后每五年,应进行保养及维修,使楼宇保持良好的状况。如发现楼宇有缺乏保养迹象,尤其出现安全和卫生问题,土地工务局会主动要求业权人跟进,包括要求提交由认可专业人士编制的“楼宇状况报告”及进行维修保养。业权人如严重违反保养及维修义务,可被科处罚款。

定期保养保持楼宇良好状况

为促进市民关注自身楼宇状况,共同构建宜居环境,《都市建筑法律制度》透过下列措施,促使楼宇保持良好使用条件,尤其是安全、卫生和整体美观方面:

(一)当楼宇发出使用准照日起计满十年及往后每五年,应对楼宇进行保养及维修,使楼宇保持良好的状况。楼宇为私人财产,若业权人发现楼宇出现缺乏保养迹象,应主动聘请合资格人士进行维修,毋须等到相关年期才跟进。

(二)土地工务局如收到投诉或在巡查中发现楼宇有缺乏维修保养迹象,可主动要求业权人于期限内提交“楼宇状况报告”,相关报告须列出须进行的工作、措施或工程等内容。报告有助业权人掌握自身楼宇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维修保养。

(三)因应楼宇的安全、卫生状况及残旧程度,土地工务局可依职权或应利害关系人要求,命令业权人对楼宇进行维修或拆卸(全部或局部)工程,业权人须按要求在期限内完成。在作出上述命令前,土地工务局的两名技术员预先对楼宇进行检验,并缮立笔录,把检验笔录连同该命令一并告知业权人,以便后者按照局方要求作出跟进及处理。

(四)如楼宇有即时倒塌危险或严重危害公共卫生或人身安全,基于公众安全考虑,无须经过上述预先检验程序,局方可即时要求业权人局部或全部清拆楼宇,若由政府清拆,业权人也须承担相关费用。

提升处罚力度维护楼宇安全

若业权人不按期限提交“楼宇状况报告”有可能被科处罚款,自然人科处澳门元2,500元至5万元,法人可被科处澳门元5,000至10万元,而违严重违反保养及维修义务者也会被科处罚款,自然人可被科处澳门元5,000至20万元,法人科处澳门元1.5万至50万元。

政府期望业权人能及早对自身楼宇进行维修保养,避免出现严重失修而危害公众安全,也可节省维修成本。对于不遵守政府要求的业权人,《都市建筑法律制度》尚引入更多执法工具,包括引入断水断电及在物业登记资料上作附注等机制。

此外,新法引入违令、撕毁或更改当局通知等刑事罪行;而涉及行政违法人士,须于20日内缴付罚款,否则会按税务执行程序强制征收。政府期望提高处罚力度,提升守法意识,共同维护自身楼宇安全。

更多资讯,请查阅土地工务局网站(https://www.dsscu.gov.mo/)内“《都市建筑法律制度》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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