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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零时起终止曾感染新冠病毒未超过2个月人士来澳的额外防疫要求

第378/A/SS/2022号公告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下称应变协调中心)表示,考虑到曾感染新冠病毒人士于感染7天后且新冠病毒检测阴性者传染性不高,卫生局作出第378/A/SS/2022号公告,由2022年8月16日零时起,终止第173/A/SS/2022号卫生局公告。第173/A/SS/2022号卫生局公告为曾感染新冠病毒未超过2个月人士来澳的额外措施。新公告生效后,有关人士毋须出示14天之前的相隔至少24小时连续3次新冠病毒抗原或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应变协调中心强调,有关人士仍须符合其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及疫苗接种要求,才可登上前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用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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