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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建筑法律制度》及施行细则今起生效


第14/2021号法律《都市建筑法律制度》今(17)日正式生效实施,法律主要优化了审批工程计划及发出工程准照等程序,并对楼宇的维修保养及非法工程的监管等方面订定明确的处理措施和处罚程序,而对应执行及补充的第38/2022号行政法规《都市建筑法律制度施行细则》亦于同日生效。

在工程监督方面,《都市建筑法律制度》明确指导、监察技术员及负责施工的建筑商或建筑公司的相关责任,订定工程质量最短保证期,尤其订定地基及主体结构的最短保证期为十年,其他施工部分及各类设施的最短保证期为五年,负责施工的建筑商或建筑公司必须承担质量保证期内因施工瑕疵引致的维修责任。

在楼宇保养维修方面,规定业权人须承担相关责任,自楼宇入伙满十年及往后每五年必须对其进行保养维修,当工务局发现楼宇有缺乏保养迹象,可主动要求业权人提交由认可专业人士编制的 “楼宇状况报告”,其内列出须进行的保养维修措施或工程建议,倘业权人不按通知执行,将受到行政处罚。

在打击非法工程方面,订定非法工程所在场所业权人及施工人员的相关责任,加大违法的罚款,并引入包括物业登记附注及中止水电供应等多种针对严重个案的措施,藉以提醒并推动市民主动处理自身单位的僭建物,合力维持建筑物良好的使用条件。

行政法规《都市建筑法律制度施行细则》同日生效,详细规范了发给工程准照所需的资料、递交工程计划的阶段及文件、审批计划的程序和准则、发出工程准照、工程监察和竣工检验程序;新增防火安全计划、防火安全系统计划及电信系统计划三项专业计划规范;简化流程方面,新设“预先通知”制度及“工程预先准照”程序;对建筑工程引入工程监察机制;优化竣工检验工作等。

更多资讯,请查阅土地工务局网站(https://www.dsscu.gov.mo/)内“《都市建筑法律制度》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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