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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零时起调整由内地入境的外国籍人士防疫措施

第388/A/SS/2022号公告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经考虑本地的实际需要及评估相关国家的疫情风险和变化后,卫生局作出第388/A/SS/2022号公告,根据第64/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三款的规定,由2022年8月22日零时起,无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如在入境前10日未曾到过中国内地以外地方及具备任何一项可不必再申请签证即可返回中国内地的条件者,可在遵守其他入境条件的前提下,无须获得卫生当局的事先批准而由中国内地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但持有有效的葡萄牙护照者,不必具备可返回中国内地的条件,也可在遵守其他入境条件的前提下,无须获得卫生当局的事先批准而由中国内地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入境。

根据第64/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禁止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以外的非本地居民入境,但卫生当局可例外地豁免当中某些人士或某类人士遵守有关的措施。

卫生局第313/A/SS/2022号公告、第320/A/SS/2022号公告及第388/A/SS/2022号公告,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以外的非本地居民,可在遵守其他入境条件的前提下,无须获得卫生当局的事先批准而由中国内地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入境:

  1. 持有有效的葡萄牙护照者;
  2. 持有有效的护照,并具备下列任何一项可在澳门长期逗留的人士:
    1. 治安警察局发出关于获批给有效「居留许可」或「逗留特别许可」之证明文件;
    2. 持有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或「以工作为目的之入境凭证」;
    3. 持有由劳工事务局发出的「专业外地雇员聘用许可」及治安警察局「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申请初审通过的「申请文件回执」;
    4. 持有专业外地雇员家团成员的「逗留特别许可」。
  3. 持有有效的护照,并具备下列任何一项可再次进入中国内地的条件:
    1. 护照属于中外互免签证协议的适用证件;
    2. 持有有效的工作类、私人事务类或团聚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
    3. 持有有效的外交、公务、礼遇、C字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
    4. 持有1个月或以上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签证;
    5.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6. 持有有效的中国旅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或其他可再次进入中国内地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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