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今日驳回一宗有关路环非法工程的上诉,该非法工程於去年12月已被清拆,涉及的土地亦被政府收回。 被判予败诉的违法人霸占路环黑沙村918C17灯柱旁的一幅政府土地,且非法兴建一幢以钢筋混凝土构成的4层高房屋,土地工务运输局稽查人员於2009年12月发现该个案后,随即发出禁止施工令;惟局方人员在其后的巡查行动中,发现违法人不仅没有按政府要求停止工程,反而变本加厉。鉴於违法人公然违反禁令,局方於2010年初联同治安警察局封锁现场行动,更着令违法人立即停止工程并尽快清拆已建成的部份,但违法人继续漠视政府禁令,在政府封场行动后继续施工,直至建成一幢4层高的房屋。 该违法人在政府多次警告后仍不理会,土地工务运输局因此启动了清地程序,并於同年9月向违法人发出最后通知决定,勒令其必须在指定期限内拆除占地上的违法建筑物,将土地归还特区政府。然而,违法人声称只是修葺所居住的村屋,并先后向中级法院及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法院中止政府的清迁行动。 中级法院於2010年11月11日裁定上诉人败诉,违法人不服判决,再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但亦被终审法院驳回。 违法人在上诉中声称,只是重新修葺村屋,且修葺村屋的费用花去了其大半生的积蓄,但终审法院指出:根据被认定的事实,尽管上诉人及其家人在该土地上的村屋已居住约100年,惟必须强调的是,该土地并没有登记在任何私人名下,且现在发现的房屋是完全新建,并非上诉人及其家庭成员原来居住的村屋。 终审法院同时指出,有关工程完全漠视法律;上诉人虽然完全知悉在该土地进行的工程至少因不具备工程准照而违法,以及政府对该土地属国家所有的立场,仍公然违反禁止施工的行政命令,不理会可能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刑事责任,继续进行工程至房屋建造完成。 对於房屋本身,终审法院认为,不能混淆之前在该土地存在的村屋和现在建成的房屋,新建的房屋并非纯粹对原有村屋的修葺。现被发出禁止施工令的房屋是一个由上诉人决定进行的全新建筑,该房屋看来没有任何特别的历史或建筑价值,更不是上诉人及其家人原来居住的“村屋”。 终审法院在判词中特别指出,上诉人本身公然漠视公共当局的禁令,甚至冒着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建造违法建筑物;即使存在或有难以弥补的损害,也是由上诉人一手造成。 土地工务运输局对终审法院此一判决表示欢迎,该非法工程已於去年12月在跨部门常设拆迁组展开的联合行动中被清拆,涉及的土地亦被特区政府收回。局方亦重新,凡未经政府合法批给、非法霸地占地,破坏山体、阻碍政府护林工作,以及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但会作出严厉的打击,还会以强硬手段拆除此类违法工程,并依法收回属国家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