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教师的工作表现评核制度》行政法规草案。
为配合第4/2021号法律修改的《教育及青年发展局教学人员通则》的实施,特区政府制定《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教师的工作表现评核制度》行政法规,订定公校教师的工作表现评核的方法、适用范围和评核程序。
法规主要内容包括:
因应教师的工作性质,由公共部门领导指定的“评核委员会”对以授课工作为主的教师进行评核,并由指定的“评核人”对校长、副校长、行政主任、训辅主任及教务主任等进行评核。
在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担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因应工作性质及职务内容分别从 “专业精神”、“学校统筹、协调、监察与发展”、“课程与教学”及“学生支援” 四个范畴进行评核。
此外,为适用本行政法规的规定,将设立教师评核咨询委员会,就送交委员会的评核卷宗发表意见,委员会由部门及学校的代表、被评核人的代表组成,双方代表人数相等。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运作规则,以及教师的工作表现评分表,由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订定及核准。
行政法规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