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金日前(11日)赴港拜访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了解有关实施强积金制度的经验,作为日后推行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参考。 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叶炳权、副主席陈宝云、委员岑锦燊及李振宇、社会保障厅厅长杨婉丽、供款事务处处长陈宝仪等,11日上午前往香港拜访积金局,与行政总监陈唐芷青、营运总监(执法)于海平等进行交流会议。 叶炳权会上首先介绍本澳的双层式社会保障制度,第一层社会保障制度已於今年1月1日实施,而为让居民退休后的生活得到更好保障,以及为建立未来包含雇主及雇员供款的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特区政府现正展开有关中央公积金制度的立法工作。社会保障基金就推出中央公积金制度设立了研究小组,现正对台湾、香港及新加坡实施的退休保障制度进行检视和分析。香港实施强制性公积金制度已有十载,在构建及执行有关制度上备有一定经验,是次交流有助本澳在推行中央公积金时有更多参考依据。 积金局代表介绍了香港推行强积金制度的情况及制度的特点。强积金制度於2000年12月1日实施,是世界银行於1994年倡议的退休保障三大支柱之一,属私人管理的强制性供款计划。强积金制度的主要对象为年满18岁至未满65岁的在职人士。雇主及雇员各按雇员有关入息的5%作出供款,有关入息设有法定上下限,分别为每月港币二万元及五千元。月入五千元以下的雇员无须供款,但雇主仍须供款5%;月入五千元至二万元的雇员,雇员及雇主均须供款5%;而月入超过二万元的雇员,双方每月供款均以一千元为限。自雇人士供款额为其有关入息的5%,同样受限於最高及最低有关入息水平。 现时,核准的受托人共19间,提供41个强积金计划,合共421只成分基金供计划成员选择。强积金计划下有不同种类的成分基金,例如混合资产基金,占总资产值43%,其次为股票基金,占33%。截至2010年12月31日,强积金制度自实施以来的整体投资在扣除行政费后的年率化内部回报率为5.5%。 积金局表示,一直致力完善强积金制度,过去十年多次修订法例,加强对计划成员的保障。未来,积金局会继续检讨及完善强积金制度,包括定期检讨强积金供款的最高及最低有关入息水平、简化运作及促进市场竞争令强积金收费有下调空间、落实雇员自选安排、加强执法打击违规雇主,以及推行强积金投资教育工作。 双方随后继续就强积金制度的实施、运作等进行经验分享,并就本澳设立中央公积金的工作交换意见,又同意日后会加强联系,为完善两地社会保障及退休制度进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