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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批示修改非澳门居民入境防疫措施


《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今 (30)日公布第166 /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零时起,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因应人员往来的实际需要,经卫生当局评估疫情风险后指定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非本地居民,在遵守卫生当局订定的入境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该批示将废止现行的第64/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

根据该批示,入境前曾到过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在遵守卫生当局订定的入境条件的前提下,可由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入境,亦可由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直接入境。

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非本地居民的入境安排,则因应人员往来的实际需要和评估疫情风险后,由卫生当局作出相应的公布。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强调,非本地居民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入境或由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入境,须在登机、登车或登船时及在入境时出示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尚须持有澳门的医学观察酒店预订确认书、医学观察期间常规核酸检测预约凭条,并在入境后接受至少7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3天自我健康管理。为此,应留意所持证件在入境后可逗留的期间是否足够完成有关防疫要求,若不足够,可被拒绝登机、登车或登船及被拒绝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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